1、REACH介绍
欧盟REACH法规全称为《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2007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几乎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都在REACH法规的管控范围内。
REACH法规是一套针对化学品的生产、贸易、使用的管理体系,共有15卷和17个附件,主要涉及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四部分内容,内容完整、系统、严密,既有法律条文,又有技术标准,信息量大,专业性强,涵盖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
2、主要内容
(1)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CSR)。非欧盟生产商必须通过欧盟唯一代表(OR)向欧盟提交注册。
企业向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成功递交化学物质的注册卷宗之后,可获得一个由18位数字注册的注册号码。未能取得注册号的物质,则不能继续投放欧盟市场。
(2)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为了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为了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3)授权(Authoris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对被列入授权物质清单(REACH法规附件XIV)的物质,供应链上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使用者需在截止日期前18个月向ECHA提交授权申请,才能获得使用或投放欧盟市场的权利。
(4)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配置品或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REACH法规附件XVII列明了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被称为限制物质清单】
3、供应链义务
REACH几乎涵盖了所有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除了食品、药品和农药),应对REACH 法规的要求,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都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化学品供应商:传递化学品信息、提供SDS
(2)原材料供应商:收集化学品信息、传递化学品信息、检查是否存在SVHC
(3)非欧盟物品制造商:收集化学品信息、传递化学品信息、按照要求进行预注册、通知存在的SVHC
(4)品牌商:按照要求进行预注册、收集/通知存在的SVHC、收集SDS作准备、通报计算、证明尽忠职守
(5)零售商:按照要求进行预注册、收集/通知存在的SVHC、收集SDS作准备、通报计算、证明尽忠职守
4、管控范围
REACH 法规管控的范围相当广泛,它覆盖了几乎所有行业中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不仅包括工业中的化学物质,也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学物质生产得到的产品,如清洁剂,油漆、服装、家具、电子电气产品等。因此对全球各个行业包括电子电气行业将产生巨大影响。
5、电子电器产品涉及项目举例
项目 |
主要限制要求 |
常见用途 |
石棉纤维 |
禁止混合物、物品有意添加。 |
保温隔热材料 |
有机锡化合物 |
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得在任何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中使用超过0.1%(以锡的重量计); 二丁基锡化合物(DBT)在2012年1月1日后,不得在混合物和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中含量超过0.1%(以锡的重量计); 二辛基锡化合物(DOT)在2012年1月1日后,不得在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使用含量超过0.1%(以锡重量计)。 |
作为热稳定剂、催化剂、杀虫剂用于纺织品、木材、皮革、涂料等 |
镍及其化合物 |
穿刺人体部位使用的配件,镍的释放率小于0.2 μg/cm2/周; 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制品中镍的释放率不得超过0.5 μg/cm2/周。 |
镀层、合金 |
多环芳香烃PAH |
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塑料或橡胶部件能长期或短期重复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产品中,8种PAHs中的任何一种,含量不得超过1 mg/kg; 玩具,包括儿童运动器材和儿童用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塑料或橡胶部件能长期或短期重复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如含有8种PAHs中的任何一种,含量不得超过0.5 mg/kg。 |
塑料、橡胶 |
邻苯二甲酸酯 |
2020年7月7日起,物品中塑化材料中DEHP,DBP,BBP,DIBP单一种或四种加和浓度小于0.1%; 可入口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上的增塑材料中,DINP+DIDP+DNOP≤0.1%。 |
作为增塑剂用于塑料材料等 |
富马酸二甲酯(DMF) |
物品及其零部件中DMF的含量不得超过0.1mg/kg。 |
防霉剂 |
6、欧盟REACH附录XIV--授权物质清单
欧盟REACH附录XIV,即授权物质清单,当一项被列入该清单后则自该物质规定的“授权日落之日”起,该物质将不得被投放市场或使用,除非针对某项专门用途其已经获得授权或已在该物质规定的“授权截止申请日期”前完成申请。未经申请的授权物质将在“授权日落之日”后禁止一切欧盟市场行为。并且,该要求不受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的吨位的限制。欧盟REACH法规授权要求主要是针对欧盟境内物质的投放市场和使用,故对于欧盟进口产品,授权要求只针对物质和混合物,欧盟进口物品中所含的任何授权物质,如果是在欧盟以外添加的,则该物品不受授权要求的管制。按照REACH法规要求,授权清单至少两年更新一次。
REACH法规将SVHC定为授权物质(REACH附件XIV)的候选物质。
7、欧盟REACH附录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
REACH附录XVII(限制篇)是欧盟保护其公众健康和环境免受化学品造成的不可接受风险的工具。根据REACH法规第67.1条要求,当一种化学物质被纳入到欧盟REACH附录XVII(限制篇)进行限制管控时,涉及该物质的产品必须遵守其规定的限制条件才可在欧盟境内生产、使用和投放市场。欧盟对于化学品的限制管控是一个持续的过程,REACH附录XVII自REACH法规生效至今已历经数十次更新修订,官方也一直在评估增加更多的限制要求。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REACH附录XVII与SVHC的管控存在比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管控范围:SVHC的管控要求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制造或出口到欧盟的产品,REACH 附录XVII则针对不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
(2)管控要求:当产品中SVHC 含量超过阈值时,只要相关企业履行了向官方进行通报或进行供应链信息传递的责任和义务,该产品仍可进入欧盟市场。而对于涉及REACH 附录XVII限制物质的产品,其必须遵守其规定的限制条件(如该物质的限量要求等)才可在欧盟境内生产、使用和投放市场。